最高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的解释主要内容

2022-12-06 05:16:10

最高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的解释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篇:

有关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刑事量刑幅度有哪些

下一篇:

商号权、商标权差异有什么(字号权和商标权)

相关文章
返回顶部小火箭